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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试行)

2020-01-15

东人社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现就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审核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网络化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必须登记到“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http://dype.dongying.gov.cn)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登录该系统进行学分登记、学分申报、学分审核和学分查询。

(一)学分审核的范围:需要确认、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学分审核的方式:学分登记、申报和审核均通过教育培训管理系统进行,在“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上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再进行登记申报和审核,由系统自动将学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分账户。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和其他类别的培训等继续教育学分项目,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先从网上申报,需要提供相关实物证明材料的须到市人社部门或市人社部门指定的单位(部门)进行验审。

(三)学分审核的标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执行统一标准。县区、非公有制企业、按上级主管部门执行标准的单位不再单列标准。

(四)学分审核的权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学分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继续教育学分的初审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设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

(一)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可,各部门、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培训、进修、研修、学术会议、讲座或自修,经考核、考试证明合格,均按相关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分。

(二)参照继续教育课程或科目指南所列范围内培训、进修或研修,以及参加经单位组织批准的各科学习,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学习时数,每5学时折算1学分。

(三)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按每日5学时折算1学分。

(四)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每次计20学分。

(五)出国考察、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留学进修,持考察报告或总结,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1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20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30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计35学分,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计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加5学分。

(六)经各级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成果,鉴定证书中所列参加人员可按成果级别折算学分:

县级成果    5-10学分,

市地级成果  10-15学分,

省部级成果  20-25学分,

国家级成果  25-30学分。

(七)学术、技术论文在市地级刊物上发表计5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计10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计15学分,在国际刊物上发表计25学分(均按一篇计算)。

(八)论、译著由市地级出版采用的计15-20学分,省部级出版采用的计20-30学分,国家级出版采用的计30-40学分,合著的,根据每人工作量,按比例分别计算学分。

(九)参加各种在职对口学历教育的,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视为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全国统一自学考试的,凭单科考试合格证,每门计5学分。

(十)按照《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公需科目培训。公需科目主要通过“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进行在线学习,根据每年确定的课程内容和时间设定学分。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使用

(一)学分完成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在确认或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学分完成情况作为必要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为:在当前计分周期内平均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20分。对于计分周期内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原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不再使用,统一启用“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合格证书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前计分周期内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记载的学分情况,是“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登记和验审的依据。

四、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分的单位和未按规定取得“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意见》自2012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5日。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学分管理    意见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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