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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1-15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根据《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及有关规定,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须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2010)》(以下简称《类别表》)所列类别要求进行报名考试。
  三、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暂须参加以下科目(模块)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按《类别表》要求,在第1、2、3、5类科目(模块)中选取3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者,须按《类别表》要求,在第1、2、3、5类科目(模块)中选取3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另外还应根据各自岗位和从事专业工作的特点,在第4、6、7、8、9、10、11、12、13、14类科目(模块)中选取1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2010年7月1日前,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和《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3号)参加考试并已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以及暂不参加考试或只考部分科目(模块)等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维护考试的客观公正性。对考场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及时严肃处理。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2010)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推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评价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精神,经研究论证,决定对原有考试科目(模块)进行更新(详见附表)。
  自2010年7月1日起,我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按照更新后的考试科目(模块)提供有关考试服务。请各地各部门按照《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要求,积极做好相应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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