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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020-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用航空飞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飞行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积极性,鼓励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为建设和发展现代化的中国民用航空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是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应按机型、任务定编定员,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实行限额聘任(任命)制度。被聘任(任命)飞行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三条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分驾驶、领航、通信、机械四类专业。
驾驶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三级飞行员、四级飞行员;
领航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领航员、二级领航员、三级领航员、四级领航员;
通信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飞行通信员、二级飞行通信员、三级飞行通信员、四级飞行通信员;
机械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机械员。三级飞行机械员、四级飞行机械员。
一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一级飞行通信员、一级飞行机械员为高级职务;二级飞行员、二级领航员、二级飞行通信员、二级飞行机械员为中级职务;三级、四级飞行员,三级、四级领航员,三级、四级飞行通信员,三级、四级飞行机械员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严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飞行事业心强,为发展民用航空事业努力工作;
3、了解民用航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飞行法规;
4、体格条件合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健康标准。
第五条  评审、聘任(任命)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应以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飞行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驾驶专业人员职务任职条件
1、四级飞行员
(1)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驾驶专业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取得副驾驶执照;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机上设备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及操作方法;
(3)具有完成飞行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三级飞行员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四级飞行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四级飞行员四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的航空理论知识。较熟练地掌握机上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能正确判断和处理飞行中的特殊情况,并熟知飞行手册、有关条例细则和规章制度;
(3)具有完成一般飞行任务的技能,经考核合格,取得通用航空昼间三号以上天气标准、运输航空昼间二号以上天气标准的驾驶执照,并能胜任本职工作,未发生责任等级事故,连续安全飞行800小时(运输飞行,以下同)以上;
(4)能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的一般英文技术资料。
3、二级飞行员
(1)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三级飞行员四年以上;
(2)具有较系统的航空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各种复杂情况飞行经验,熟练地掌握机上设备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能迅速准确判断和处置飞行中的疑难问题,能正确分析各种飞行事故征候和事故,并能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飞行安全的预防措施;
(3)具有完成较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经考核合格,取得通用航空昼间二号以上天气标准,运输航空昼间一号、夜间二号以上天气标准的驾驶执照,并能接机长的职责要求,圆满完成所飞机型的各种飞行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未发生责任等级事故,连续安全飞行4000小时以上;
(4)能够编写飞行训练大纲、教材、技术资料,并能担任教学或技术检查工作;
(5)能阅读本专业的英文资料,国际航线飞行,一般能用英语进行飞行通话。
4、一级飞行员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二级飞行员五年以上;
(2)具有系统的航空理论知识和丰富的飞行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飞行技术或航空理论上有所成就或论著,对培养和提高驾驶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有较大贡献,有较强的飞行技术管理和组织领导能力;
(3)具有完成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经考核合格,取得所飞机型最复杂天气标准的驾驶执照,并能圆满完成各种飞行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未发生责任等级事故,连续安全飞行7000小时以上;
(4)具有组织、检查、指导二级飞行员及其以下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5)较熟练地掌握英语,胜任本专业的技术资料编译工作,并能准确地用英语进行飞行通话。
第七条  飞行领航专业人员职务任职条件
1、四级领航员
(l)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领航专业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取得领航员执照;
(2)初步掌握领航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领航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及操作方法;
(3)具有完成领航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三级领航员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四级领航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四级领航员四年以上;
(2)具有领航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较熟练地掌握领航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熟知有关条例、细则、规章制度,能独立设计、制定一般航线飞行计划和进、离场程序,能在昼夜条件下,在所飞机型上圆满完成领航任务,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执照,连续安全飞行800小时以上;
(3)能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的一般英文技术资料。
3、二级领航员
(1)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三级领航员四年以上;
(2)具有较全面的领航理论知识并掌握现代领航设备必需的理论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领航实践经验,能制定各种地域航线飞行计划,具有计算设计仪表进近程序的能力,能担任各种复杂条件下的领航工作,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执照,连续安全飞行4000小时以上;
(3)能够编写领航技术资料、教学大纲和教材,并能担任教学或技术检查工作;
(4)能阅读和使用国际飞行中有关领航方面的英文资料。
4、一级领航员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二级领航员五年以上;
(2)具有系统的领航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知现代领航和驾驶设备的理论知识,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重要理论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在改进领航设备、提高领航技术和作业方法方面有创见或论著,具有设计研制航行图表和领航计算器具的科研能力并有成效,在培养人才和领航工作上有显著成绩,连续安全飞行7000小时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执照;
(3)具有组织、检查、指导二级领航员及其以下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较熟练地掌握英语,能准确地编译本专业的英文技术资料。
第八条  飞行通信专业人员职务任职条件
1、四级飞行通信员
(1)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通信专业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取得通信员执照;
(2)初步掌握空中通信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及操作方法;
(3)具有完成空中通信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三级飞行通信员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四级飞行通信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四级飞行通信员四年以上;
(2)具有通信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较熟练地掌握机载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并能判断和排除一般故障;掌握国内航线空中交通管制所用术语和语言,能单独制定通信计划和完成空中通信任务;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执照,连续安全飞行800小时以上;
(3)能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的一般英文技术资料,能用英语进行一般飞行通话。
3、二级飞行通信员
(l)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三级飞行通信员四年以上;
(2)具有较全面的通信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空中通信工作经验,熟悉国内、国际航空通信业务和有关文件资料,能拟定航班和专包机通信计划,通信技巧良好,能与机组密切配合,在较复杂困难条件下能完成空中通信任务,取得较好成绩,连续安全飞行4000小时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执照;
(3)能够编写通信技术资料,教学计划和教材,并能担任教学或技术检查工作;
(4)能用英语完成飞行通信工作,表达、理解正确,并能阅读一般航空通信英文资料。
4、一级飞行通信员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二级飞行通信员五年以上;
(2)具有系统的通信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空中通信工作经验,对国内、国际空中交通管制和空中通信工作有丰富的知识,熟知遇险和救援知识,善于总结空中通信工作经验;熟悉机载无线电设备和了解地面对空通信、导航设施现状及发展趋势,在飞行十分繁忙和复杂困难条件下,能圆满完成空中交通管制的通信任务,取得显著成绩,连续安全飞行7000小时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执照;
(3)具有组织、检查、指导二级飞行通信员及其以下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较熟练地掌握英语。
第九条  飞行机械专业人员职务任职条件
1、四级飞行机械员
(1)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机械专业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取得机械员执照;
(1)初步掌握空中机械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机上设备的工作原理、性能、使用程序及操作方法;
(2)具有完成本专业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三级飞行机械员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四级飞行机械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四级飞行机械员四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较熟练地掌握飞机各系统的工作原理、性能数据、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能正确判断和处理空中一般机械故障与紧急情况,熟悉飞行使用手册、机务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与机组协调配合完成税务工作任务,连续安全飞行800小时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执照;
(3)能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的一般英文技术资料,担任国际飞行任务时,对外能用外语处理一般业务工作。
3、二级飞行机械员
(1)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三级飞行机械员四年以上;
(2)具有较系统航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知所飞机型的构造原理和空用使用操作特点,具有分析处理较复杂或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完成较复杂困难的飞行任务,连续安全飞行4000小时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执照;
(3)能够编写机务技术资料、教学计划和教材,并能担任教学或技术检查工作;
(4)能阅读本专业的英文资料,在国际飞行中能用外语处理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4、一级飞行机械员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二级飞行机械员五年以上;
(2)具有系统的航空工程理论知识和技术,有丰富的空勤机务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重大的理论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在改进和提高空勤机务工作上有所创造,并取得显著成绩,对培养人才,提高机械专业人员技术水平有较大贡献,圆满完成各类飞行任务,连续安全飞行7000小时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执照;
(3)具有组织、检查、指导二级飞行机械员及其以下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较熟练地掌握英语。
第十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飞行技术人员,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一条  飞行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飞机的类型、机组体制、所承担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工资增长指标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飞行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民用航空事业、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  设置飞行技术职务时,要根据所飞机型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应由专业知识水平高、业务技术能力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行专家和担任较高飞行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导全国飞行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聘任(任命)飞行技术职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高中级飞行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经过评委会评审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飞行技术人员中聘任(任命)。
第十六条  聘任或任命期一般三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或连任,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期间的工作成绩,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技术工作的驾驶、领航、通信、机械专业的人员。
第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所属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空公司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报中国民用航空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他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任命)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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