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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020-0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播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播音水平,搞好广播电视宣传,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播音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广播电视宣传所承担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现有播音专业人员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应保持专业队伍的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  播音专业职务名称定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为高级职务,一级播音员为中级职务,二、三级播音员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播音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贡献力量。
  第五条  评议和聘任播音专业职务,应以专业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和履行职责的实际效果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播音工作的资历。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播音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播音人员,可评定和聘任播音专业职务。
  第六条  三级播音员
  岗位职责:承担本职播音及值班任务。
  任职条件:大专和中专(播音专业)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生连续从事播音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担任三级播音员。
  具有播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和政策;嗓音良好,语言规范,语调正确;能按要求完成本职任务。
  第七条  二级播音员
  岗位职责:承担一般节目的播音和直播任务。
  任职条件:获得播音硕士学位;获得第二学位和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大专毕业担任三级播音员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三级播音员工作四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任二级播音员。
  基本掌握播音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与政策有一定了解;能较好地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初步掌握现代汉语,略懂古汉语和一门外语。
  第八条  一级播音员
  岗位职责: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主持播出某些节目;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担任业务专题教学,组织和辅导二、三级播音员工作。
  任职条件:获得播音博士学位;获得播音硕士学位担任二级播音员工作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位或播音专业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二级播音员工作2-3年;大专以上毕业或经考试、考核达到大专水平,担任二级播音员四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担任一级播音员。
  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地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有鲜明的播音特色;有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掌握现代汉语,初步掌握古汉语和一门外语。
  第九条  主任播音员
  岗位职责:组织和指导播音员完成本职播音任务,鉴别播音质量,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完成各类播音任务,主持节目,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著,担任播音教学和培养播音员工作。
  任职条件: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播音员工作 2—3 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或经考试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担任一级播音员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担任主任播音员。
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很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著;熟练掌握现代汉语,掌握古汉语和一门外语。
  第十条  播音指导
  岗位职责:组织和指导播音员完成各种播音任务,检查、审评播音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熟练地完成各类播音任务;写出较高水平的专业论著;及时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并组织研究解决;对播音业务发展和队伍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任职条件:主任播音员连续从事播音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担任播音指导。
  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通晓播音业务,在实践中有创新,并形成独特的播音风格,有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著,工作成绩卓著,在社会享有一定的声誉;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聘任权限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系统相当于县一级以上的单位,应设立播音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播音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部评委会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播音指导任职资格的评审。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简称中央三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委会负责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的任职资格的评审。
  相当县一级单位的评委会负责二、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的评审。
  下级评委会还应对申请高一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提出评议意见,报上级评委会评审。
  第十二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播音专业职务评委会评审认定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或任命。
  三线、边远地区和实行聘任有困难的单位,可暂时实行任命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向被聘任播音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播音人员颁发任命书。
  播音指导由中央三台台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长聘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由地(市)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台长聘任;二、三级播音员由县以上广播电视局(站)长聘任。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三至五年。聘任期满后,如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如聘任高一级职务,须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评审。工作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者,经评委会评审认定,可破格晋升专业职务。长期完不成任务或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可以解聘或降职使用。
  暂时未被聘任的播音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在未离开原单位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长期未受聘用的播音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播音人员的工资待遇,具体办法按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办。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播音人员的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任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在广播电视系统中少数人才密集的单位,对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业务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播音专业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应聘到外地的“待聘高级播音专业职务”人员可不迁户口和家属。拟设此职务的单位和数额,要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已确定的“待聘高级播音专业职务”人员名单要与其他应聘人员同时宣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现职播音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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