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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020-0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船舶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船舶技术职务,是根据我国各类民用船舶需要并参照国际海事组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我国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等有关要求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合理的结构比例,实行聘任或任命。

第三条 船舶技术职务分为驾驶、轮机、电机、报务四类(见附表一):

驾驶技术职务为: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其中:高级船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船长、大副为中级技术职务;二副、三副为初级技术职务。

轮机技术职务为:高级轮机长、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其中:高级轮机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轮机长、大管轮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管轮、三管轮为初级技术职务。

电机技术职务为:高级电机员、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二等电机员。其中:高级电机员为高级技术职务;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等电机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报务技术职务为:高级报务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其中:高级报务员为高级技术职务;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二等报务员、限用报务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船舶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担任三副、三管轮、限用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学历、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三、能在本职工作中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六条 担任二副、二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学历、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三、能在本职工作中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七条 担任大副、大管轮、一等电机员、一等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有关技术、业务和管理问题;

四、能在本职工作中较熟练地使用英语完成有关任务。

第八条 担任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资历的要求,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二、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三、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技术业务及管理问题;

四、能在本职工作中较熟练地使用英语完成任务。

第九条 担任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论文或著作;

二、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及各种业务、管理问题;

三、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四十八个月以上或实际担任沿海、近岸航区船长、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职务六十个月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在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熟练地掌握并使用本专业英语。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技术职务,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等级、航区、工作性质及国家

第十一条 设置船舶技术职务,要根据船舶驾驶、轮机、电机、报务等不同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的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职责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 评审(考试)与聘任(任命)

第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船舶技术职务,需经考试或评审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然后由船舶主管单位行政领导,在取得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本人表现,按照规定的限额,聘任或任命船舶相应技术职务。船舶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根据我国有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方可获得;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根据本条例基本任职条件及有关实施细则,经船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方可获得。

第十三条 船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组建;具备评审条件的单位,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也可直接组建。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同行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船舶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第十四条 聘任船舶技术职务,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船舶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船舶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并通知本人。任命船舶技术职务,应实行任期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无限、沿海、近岸航区三级(见附表二)及其以上海上运输船舶技术人员职务的考试、评审、聘任或任命。内河运输船舶、海洋科学考察船、渔船、救助打捞船、港口作业船及各种工程船等机动船舶技术人员职务的任职条件、职责、考试、评审、聘任或任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管船舶的特点及船舶等级、航区等,参照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经交通部审核后颁发执行,并抄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船舶引航技术人员职务,可设高级引航员、一等引航员、二等引航员、三等引航员、助理引航员。高级引航员为高级技术职务;一等引航员、二等引航员为中级技术职务;三等引航员、助理引航员为初级技术职务。其任职条件、职责、考试、评审、聘任或任命等,由交通部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为了贯彻《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船舶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通过试点,随有关单位职称改革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地进行。

二、根据船舶流动分散的特点及我国船舶技术人员的现状,目前可暂实行船舶技术职务任命制,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实行聘任制。

三、被聘任(任命)的船舶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按所任职务及船舶等级、航区领取职务工资。

四、担任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引航员职务五年以上,技术水平很高,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者,可参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职改字〔86〕165号《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精神,适当提高待遇。

五、凡已经国家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在船舶技术职务首次评聘工作中复查合格者,均应承认其具备相应中、初级船舶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凡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船舶技术人员(含待批、待授)经复查合格,一般应承认其具备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电机员、高经报务员、高级引航员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系船舶驾驶、轮机、引航技术人员,经船舶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符合条件者,在规定限额以内,还可提高待遇。

六、对申报船舶高级技术职务者,英语应作为必备条件,但对中级以下不涉外的船舶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

七、各单位应根据《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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