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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0-01-14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三)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省高评委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对工作后所取得学历的毕业年限不作要求,省高评委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职称时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三、有关政策

(一)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管理规定要求推荐申报人选。目前高、中级职称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申报。

(二)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管理的通知》(东人社字〔2013〕253号)等文件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三)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职称同层级职称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五)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六)事业单位中取得职称但未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乡镇(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下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非乡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四、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关于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学历验证和学术成果检索制度,申报人提交的学历、论文、著作、专利等均须提供相关查询检索结果。

申报人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

申报人的聘任时间、工作年限等终算时间均为2017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奖励项目等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省高评委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

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等文件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有效的《破格申报评审职称审核表》。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的办法。单位应组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并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照申报人的人事档案等原始材料,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信息逐一审查,尤其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年限、学历学位、科研成果、论文论著、奖励项目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按规定将《职称评审表》等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主管部门和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人身份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与原件是否一致,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从事专业一致等。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由主管部门在其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做好评审前材料审核整理和准备工作,应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要明确主管部门审核责任分工。企业及社会组织人员申报职称的,根据社保缴费属地关系,其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的,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职称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七、时间安排

(一)申报时间。全市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7月至9月,具体时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确定。

(二)评审时间。各级评委会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八、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我市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前的业务测试或面试答辩另行安排。

附件:1.2017年度东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

2.东营市部分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行业主管部门一览表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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