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评审材料提报有关要求的说明
2020-01-14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现就验证材料提报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首次聘任现职称时的《事业单位聘用备案表》和《工资变动审批表》(原件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人员须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参保证明。申报单位名称与聘用单位(社保缴费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职称。
二、学历验证材料
2001年及以后取得国内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学历、2002年以前取得的国内高等教育学历、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取得的军校成人教育学历,须提供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论文查询材料
凡各级各类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中要求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提供该论文的期刊查询及论文检索情况:一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进行期刊(期刊/期刊社或报纸/报社)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面;二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并打印检索页面。打印检索页加盖单位公章,与学术论文原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无法在主流数据网站检索到的论文,原则上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具有山东省准印号或东营市准印号的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除外)。
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导、教辅、通讯、讲话(报告)、总结(职称政策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等不作为评审职称的论文依据。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四、著作查询材料
用人单位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出版物合法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面。打印查询页加盖单位公章,与著作原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五、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科研成果须提供立项证明材料(《课题立项合同书》)、结题证明材料(《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科研成果材料中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名字处)须加盖科研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六、专利查询材料
专利申报人员作为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的专利,须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面。打印查询页加盖单位公章,与专利证书原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七、获奖证明材料
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参考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为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表彰奖励(文件另有规定要求的除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奖励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奖励证书须附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对提报材料复印件的要求
职称申报材料中,凡提报复印件的,必须复印完整、清楚,并由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核对原件,验证人签名并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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