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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

2019-12-3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2019年12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我省应于2020年底完成49宗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任务,时间紧、任务重。目前,我省矿业权退出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问题不断集聚和暴露,涉及对矿山企业合理补偿、妥善分流安置人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安全生产等。为确保按时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稳妥、规范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出台的过程

  《通知》充分学习借鉴甘肃、内蒙古、湖南等省份工作经验,今年7月,多次征求烟台、济宁等5个有矿业权退出任务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意见。9月,于国安副省长召开专题会议对《通知》相关事项进行了研究。根据会议精神,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通知》进行修改了完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先后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各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退出企业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开展了风险性评估。自9月至11月,历经两个多月的时间,完成了两轮部门会签,在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后,于11月29日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字〔2019〕198号文件印发实施。

  三、《通知》的内容

  《通知》分为“规范退出工作”“妥善做好退出补偿和职工分流安置”“落实工作责任”三个部分。

  (一)规范退出方式、退出程序和验收标准。一是明确退出方式。根据矿业权范围与自然保护区的重叠关系,矿业权退出分别采取扣减避让和整体注销两种方式。自然保护区范围依法调整的,处置方式可据实调整。二是规范退出程序。规定了从下达退出告知书到支付补偿资金等9个环节和步骤。三是统一验收标准。明确自然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活动已停止、完成工程处置、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不再重叠(完成证照变更或注销)、重大隐患已消除的,可以出具验收意见。因客观问题暂时无法完成证照变更或注销的,可在作出书面说明和承诺后提出验收申请。

  (二)规定退出补偿和职工分流安置政策。一是实行合理补偿。对合法矿业权,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县(市、区)政府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统筹考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投入等情况,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依法进行补偿。省政府和各市政府结合去产能等政策给予适当奖补。二是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参照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有关规定,通过开展转岗培训、给予稳岗返还、内部退养等方式,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三是防范金融风险。从组织矿业权人与债权银行协商制定授信风险敞口解决方案、协调银行机构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等方面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四是强化财税支持。对因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而停产停业、关闭的矿山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文件要求的,执行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规定。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做好矿业权退出各项工作。省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指导督促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做好矿业权退出相关工作。 

  (四)其他规定

  此外,《通知》要求,除自然保护区外,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地及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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