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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12-31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人社规〔2019〕3号),并于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原《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财社发〔2017〕20号)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文件,亟需制定出台新的办法。

二是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创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5章27条,主要包含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等内容。与省厅《办法》相比,在项目支出范围、拨付程序方面做了小幅修改。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出项目;增加了《关于实施金蓝领聚才计划的意见》(东人社发〔2017〕7号)列支的支出项目。

(二)改变了县区申请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付流程。省厅办法规定县区申请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通过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转拨至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帐户。本办法规定县区申请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账户直接拨付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拨至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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