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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9-12-3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我厅会同省总工会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目的是健全完善新形势下预防到位、预警及时、沟通有效、协商有力的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全面提高争议预防协商能力。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健全预防协商工作格局。主要明确如何建立四家联动的劳动争议预防协商机制,形成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问题共治、信息共享、有效运转的常态化工作格局。二是建立劳动争议内部协商机制。主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力度,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三是完善劳资双方对话沟通机制。主要规范用人单位要建立企业与职工对话沟通机制,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合作,实现劳资两利。四是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预报机制。主要是完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风险防控制度和劳动争议预警预报机制,进一步提升争议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规范争议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主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定期交流共享劳动争议预防化解信息。遇有重大集体争议,要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风险点进行排查,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六是开展常态化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主要是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典型劳动保障案例的普法宣传力度,解决好法律法规宣传在用人单位“最后一公里”落实问题。不断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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